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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在目前查处的案件中,企业犯罪的情况比较多,现在一些小企业的老板,利用融资的目的来搞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作为财务部门的重要员工,出纳负责公司现金的进出。那么,老板非法集资出纳有罪吗?下面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老板非法集资出纳有罪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应当有明确的职务地位和作用的分工,如果现金出纳的,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较小。
二、非法集资的种类有哪些?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件情况看,主要包括债券、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由此可见,针对老板非法集资出纳有罪吗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企业出纳参与非法集资,则应当认定为从犯,也会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出纳对企业老板搞非法集资的活动不知情,则应该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出纳,应该严格把控资金的出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非法集资罪和民间借贷的区别
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非法集资罪的数额怎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