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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3月4日,被告李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宋某借款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宋某担心李某未能如期还款,要求李某的叔叔李某某来担保。李某某与李某是亲叔侄关系,看到李某资金紧张便答应替李某担保。李某于当日向宋某出具一份借据,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并约定若李某逾期归还借款,则按借款金额为基数,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信用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借据由李某签字担保。然而,三个月的借款期限过去后,李某未能如期将借款本金归还给宋某,无奈之下,宋某将李某和李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属于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保证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担保法》第2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民间借贷中为他人签字担保应谨慎妥当,一旦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若债务人未能在借款期限内按时还清借款,债权人可向担保人追责,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裁判结果
XX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起偿还原告宋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被告李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