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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沙峁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秉承“调解优先”原则,疏导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
被告杨某是一名环卫工人,负责神木市某路道路清扫工作。今年6月25日,原告某摩托车商店旁边的门店开业燃放烟花爆竹,杨某将燃放后的烟花爆竹分两次放至原告门店外销售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下。因烟花爆竹未完全燃烧,当日12时许,该三轮摩托车发生火灾,致使三轮摩托车损毁。
期间,原告与杨某和其用工单位神木市某环卫所、劳务派遣单位榆林市某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在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谁承担责任上产生争议,导致协商未果。
7月13日,原告将三方诉至法院,其认为杨某损毁其摩托车,应承担赔偿责任,神木市某环卫所与榆林市某物业公司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受理该案后,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认为该案标的额虽小,但事关民生,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便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庭进行庭前调解。
承办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确定双方争议焦点后积极进行调解。一方面询问原告并查看了毁损摩托车的图片,确定毁损的部位以及损失的大致金额,根据事实制定调解的初步赔偿方案;另一方面确定该案适用的法律条款,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的法律依据及类似案例,让调解有据可依,更具说服力。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劝说下,双方愿意各退一步,于8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神木市某环卫所赔偿原告1万元,榆林市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3000元,杨某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