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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每个村民享有的只是使用权,可有的村民依然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他人,这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允许的,但也会出现无效的情况,那么实践中农村宅基地买卖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呢?
网友咨询: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情形有哪些
(资料图)
律师解答: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
律师补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