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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请超时限的话,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2.社保局决定是否受理;
3.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快车提醒您,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7.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8.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认定有工作时间要素、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原因要素、主观过错要素等。
1.工作时间要素: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要素: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要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要素: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