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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工作有: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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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法律快车提醒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
2.研究职业因素对女性生理机能的影响。
3.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
4.做好女性生理机能中的劳动保护,即“四期保护”。
女职工的特殊待遇有: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止从事的劳动;
2.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女职工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女职工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哺乳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