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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已经离婚
(资料图片)
也约定好债务由对方偿还
为何债权人提起诉讼时
法院依旧判决由双方共同偿还该债务
一起来了解法院如何判定一笔债务
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被告高某(男)、何某(女)原为夫妻,双方于2015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18年6月24日,被告高某、何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原告某信用社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高某、何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用途为生猪养殖,双方还就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作了相应的约定。但借款期限内,被告高某、何某仅向原告归还了2112元本金,未履行其余还款义务。
此后,被告高某、何某感情不和产生离婚纠纷,诉至法院。2019年3月6日,两人经红河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高某与何某自愿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即某信用社贷款47888元由高某偿还。
2023年5月,原告某信用社向红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高某、何某共同偿还尚欠贷款本金47888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的贷款系被告高某个人债务还是被告高某、何某的共同债务?
红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某、何某向原告借款时,二者仍是夫妻关系,借款用途系生猪养殖属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且是共同签名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付的债务,故该笔借款50000元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讼时被告高某、何某虽已离婚并约定该笔债务由被告高某偿还,但该约定未经债权人同意,仅系被告高某、何某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原告不发生效力,故仍应由高某、何某共同偿还。
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高某、杨某共同偿还原告某信用社尚欠贷款本金47888元及利息。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付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亦可协议清偿。协议清偿的,由于涉及债务转移,如未经债权人同意则仅在协议双方之间有效;若因债权人主张权利导致最终偿还超过约定应还的部分,可依据协议内容向对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