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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由于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也未为受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所垫付的鉴定费可要求用人单位核销。收费标准为省级每人次200元;市级180元;县级150元。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工伤鉴定费由劳动部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各地的收费标准不同,一般是400元---800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职工在医疗期满以后,就需要及时的进行工伤鉴定。如果职工一直拖延鉴定,那么对于职工主张伤残赔偿也是很不利的。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鉴定版出具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1.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2.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