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ICP备2023000331号-28 投诉举报:315 541 185@qq.com
一、专利行政复议向谁提出
专利行政复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有关专利的行政复议。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资料图片)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五)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或者建议。
二、专利行政复议是什么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做出的视为撤回决定)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主观上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他们须在得知或应当得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只能因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