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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申请房屋登记的情形包括哪些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变更登记情形的;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单方申请登记的概念
申请登记是当事人向登记机构作出请求登记的表示行为。申请登记是最主要的登记启动方式,它将引发登记机构的职权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单方申请,即由登记权利人或登记义务人一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是申请的特殊方式,主要适用于非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形,可归纳为四类:一是基于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二是经过国家公权力确认的物权变动;三是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登记,一般应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比如说,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应共同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房屋登记不能办理的情形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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