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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前置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为劳动仲裁,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用仲裁前置的几种劳动争议:
1、劳动者持有企业工资欠条;
2、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有给付义务的调解协议生效后,企业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
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一般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诉之法院,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必须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提起劳动诉讼前需要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能提起劳动诉讼。仲裁前置原则的适用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按照仲裁程序前置原则,仲裁要服从审判。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整个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终局处理权,仅处于中间环节的弱势地位。这种体制上固有的弊端极有可能导致仲裁机构只为履行程序,一裁了事的做法,不利于仲裁机构主动性的发挥。仲裁程序前置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套体制繁杂、期限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