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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
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后女方将房屋出售,将其中一部分款项转给儿子,剩余作为自己退休后的生活费,但男方和儿子不同意,要求其交付剩余款项。女方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江苏法治报
【资料图】
作者 | 魏东娟
01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约定将两处房屋赠与儿子小王。后张某出售一处房屋获得房款167万元,转给小王100万元,留67万元作为其退休后的生活费用及自己父亲的医疗费、生活费,但王某和小王不同意,以各种理由要求其交付剩余67万元。张某现要求撤销赠与合同,故诉至法院。
02
法院裁判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婚中财产约定和赠与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告是否有权主张撤销上述协议中对被告的相应赠与的问题——首先,原告与第三人在上述协议中约定赠与给被告的房产均属于两人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两人均不单独享有处分权,处分该共有房屋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在离婚时形成合意,将二处房屋赠与给儿子即被告,该赠与行为系双方共同作出,故原告在离婚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也应取得双方合意,原告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其次,上述协议系原告与第三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自行签订,并将该协议递交法院,协议内容也在离婚诉讼判决中予以认定,离婚诉讼判决未再处理协议所约定的夫妻共有房屋,该协议与离婚诉讼判决之间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问题,对原告、第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上述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形下,原告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再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才可以免除赠与义务,而上述协议对原告的利益作了保留,且原告也有权向被告主张履行赡养义务,故原告并不符合免除赠与义务的条件。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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