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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一个企业发展的生存之基。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法律权威,惠州中院在全省率先出台《立完善信用奖惩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信用承诺、信用修复三大工作机制,对不同的被执行人,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健全执行信用奖惩体系和修复制度,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近日,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印发通知,该做法入选广东省首批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试点典型案例,探索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的可行路径。
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
惠州全市法院将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纳入“诚信履行名单”,定期公示。具体激励措施包括在当事人有需要时提供自动履行情况说明;开设绿色通道,快速立案、快速审判、快速执行;一年内提起诉讼保全依法酌情降低诉讼保全担保金额;享受惠州市守信激励服务实体经济中“信易办”等相关激励措施。该举措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还是“执源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司法权威。
被执行人信用承诺机制
符合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对于符合信用惩戒条件但有意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在其作出书面承诺后,法院经审查可暂缓对其实施信用惩戒,为被执行人经营发展扫除障碍。
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情况,人民法院解除相关信用惩戒措施;或已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帮助其尽快履行义务。
执行信用奖惩体系运行以来,惠州中院促成130多宗案件的当事人在执行立案前自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督促1900多宗案件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自动履行完毕,履行金额达2亿多元,并认定了首批“诚信履行名单”1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