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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若是不需要逮捕的最长三十七天审判结案。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若是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此期限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最长为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时间为七日。
刑事拘留对子女不一定有影响,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决,此时才会对子女产生影响,即在需要当兵、考公务员等政审环节,将可能导致子女无法通过政审。
1.主体唯一性。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法律快车提醒您,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只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2.实施强制性。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3.措施临时性。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